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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贯彻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自治区人口发展状况,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综合措施,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的经济社会政策应当和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制作、发布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学校应当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以及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一)负责本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二)落实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奖励规定;
(三)开展有利于实行计划生育的活动;
(四)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五)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把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由主要领导人负总责。
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第十三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一名副主任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获得一定补贴。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的补贴标准,应当参照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的标准执行。
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连续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满十年离职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生活补助,具体办法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对旗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落实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落实社会保障待遇,定期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投入水平。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人员社会保障待遇和劳动保护用品,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报酬,由旗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六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尊重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的生育意愿。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第十九条涉境外人员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
(一)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三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超出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年总收入低于或者相当于当地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二至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高于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六至十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十至十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的子女属双胞胎、多胞胎的,按照一个子女计征社会抚养费。
收养子女超出本条例规定生育数量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除外。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当以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旗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城镇户籍的,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是非城镇户籍的,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调查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的有关状况时,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给予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所调查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男孩女孩性别或者生男生女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历史:
1.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第十七届常委会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完成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一次修订;
3,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订《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第三次修订《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次修改;
6。2014年3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五次修改;
7。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引文
1内蒙古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考日期2018-01-24]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
第四十条在一对夫妇在国内抚养孩子的过程中,自愿生育一个孩子且收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可以继续享受以下奖励:
(1)每个月超过10元的独生子女的父母奖励,对于这对夫妇每月只需20元的农牧民独生子女的奖励,直到孩子满14岁为止;/p
(2)适当的儿童保育费补贴;
(3)退休时,配偶双方所在的单位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换句话说,在孩子出生时只有一个孩子出生,而在《独生子女光荣证》停止接收之前获得该卡的父母将能够收到唯一的孩子奖励,如:2016年1月1日,实施了几个孩子,有两个孩子,有的夫妇在2015年10月左右生了一个孩子,决定不生孩子,按照规定孩子出生后,您可以申请《独生子女光父母荣证》直到14岁。然而,由于第二个孩子政策的普及,一些省份最近已经停止接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所以这部分家长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发行前的独生子女。女性奖励费。第四十一条国家主张夫妻生育子女,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生育,意外残疾或者独生子女死亡的,受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期间,县级人民户籍所在的政府应是一次性的。它发给相当于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支持基金。
为了享受这种双倍到三倍的支持,首先要做的是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在一对夫妇生育孩子的政策中,只有一个孩子出生并且不是终身出生的;第二个是接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三是对唯一发生意外的孩子的歌曲支持;但如果父母带着孩子出生,他可能仍然是唯一的孩子,但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收到的奖励不予退还;在国家主张一对夫妇有两个孩子之后,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妻将不再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将不再享受对独生子女的优惠待遇。
在2016年1月1日全面实施两个孩子出生的服务后,内蒙古自治区的居民将无法再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此之后,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家庭无法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福利。如果您在此之前已收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您将继续享受之前规定的相关福利。网友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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